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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齐河报20140718期 >> 第02版:要闻
普法之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知识宣传(十六)
  一、什么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二、我国选举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我国选举的原则是:(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秘密选举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三、选举法与选举制度是不是一回事?
  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即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等,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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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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