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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进厂工作当日发生工伤事故
县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促维权
  近日,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劳动者刘某进厂工作当日发生了工伤事故,与厂方就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厂方是否有赔偿责任发生了争执。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22日,晏城街道某村的刘某经我县某家具公司人资专员介绍,并在其带领下进入其所在公司车间工作,但之前双方未依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刘某在车间工作期间操作机器设备时右手受伤,随后被该公司人员送至山东省交通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单位垫付,此后双方因二次手术费用支付问题发生争执,家具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刘某的手术费。无奈刘某申请至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自2012年5月22日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作出后,家具公司不服,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是由单位工作人员安排进入工作车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右手受伤,且受伤后单位也积极配合治疗,垫付医疗费,故综合考虑劳动者受伤的时间、地点、医疗费垫付的事实,以及出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因素,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前,应当及时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自己的工作地点、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以便发生工伤事故后有相关证据来及时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讯员 郑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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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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