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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之窗
“三合一”场所火灾警示
作者:二
  

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安全隐患
1、多为违规建筑,消防安全基础条件差;2、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3、场所使用功能复杂,消防水源缺乏,火灾扑救难度大;4、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
“三合一”场所的危害
  1、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
  2、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3、烟雾密集,窒息更危险;
  4、灭火救援难度更大。
  “三合一”场所现阶段无法完全消除,但存在住宿现象时,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几点提醒
  1、经营者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及家人生命安全负责。
  2、住宿区与其他区域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分隔,住宿区单独设置紧急逃生出口。
  3、首层慎用卷闸门,特别是电动卷闸门。
  4、控制留宿人员数量。
  5、电气线路要规范。
  6、电动车/电瓶不在室内充电,特别是夜间。
  7、防盗的同时更应注重防火。
  8、要安装火灾预警设备: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提高发现初起火灾能力。
罚则
《消防法》(2019年修正版)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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