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 《文摘》 (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 “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 ‘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 ‘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三个 “事关”)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 “三个结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 《通知》提出 “三个结合”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
《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 “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5.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6.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7.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通知》指出, 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8.三年工作的重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 “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0.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11.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十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 “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 “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 “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1)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2)加大力度,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
(3)深挖彻查 “保护伞”,做到除恶务尽。
(4)坚持边打边建,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5)加强舆论宣传的组织推动。
13.黑恶势力 “保护伞”的行为表现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或者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或者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
14. “扫黑除恶”与 “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虽然只有 “扫”和 “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第一,这次 “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 “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 “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 “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15.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党委书记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各级党委政法委书记。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主要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重点及方式
重点: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行管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 “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 “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18.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
黑恶势力渗透的重点领域已从过去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等领域渗透。还有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进行 “软暴力”催债。涉黑涉恶问题呈现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19.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1)个别地方和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
(2)工作推进不平衡。
(3)深挖彻查黑恶势力的力度还不够大。
(4)依法精准打击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5)依法打击和机制建设衔接还不够紧。
(6)舆论宣传引导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7)各级扫黑办自身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2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来访、信件邮寄等举报方式。全国举报电话是010-12389。
21.何为利用 “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 (三)项中的 “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 “谈判”“协商” “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