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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检查并纠正首个“一照多址”商家
作者:侯文继李洪英
  本报讯 位于王杲铺蔬菜批发市场的一农资门市部,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标注经营场所为恩城镇付庄村,而按照规定,对于 “一照多址”的经营场所,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近日,工商局王杲铺工商所执法人员及时指导经营者进行了备案,这也是我县首家进行 “一照多址”备案的市场主体。
  原来,执法人员调查后得知当事人荆某悬挂的是自己在恩城付庄村开设的农资店的营业执照,属于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的, “擅自改变了属于个体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的经营地址”。这种 “一照多址”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据了解,为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落实,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对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放宽了登记条件,市政府制定颁布了 《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 (市、区)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 (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 “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 (市、区)区域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需要在登记机关登记或备案,如果不按规定登记或备案,将由登记机关依照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增加经营场所或在同一场所增加市场主体的请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以免降低你的信用度,给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侯文继 李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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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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