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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庭承包主体地位不能变



  【原文】
  会议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社会管理研究室主任常兴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着力点,是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创新和实现多种经营方式;要鼓励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强调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前提是要把每个农民当作是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主体,要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农村最基本的经营制度下实现。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基本制度,也必须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在 “统”和 “分”上都要创新、转变。在 “统”的层次上,统一经营向农户联合与合作方向转变,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在 “分”的层次上,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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