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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生育二孩,我省不再限制年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2013年6月2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实施。我省今后将不再执行二孩生育女方须年满30周岁的人口计生政策。
  取消生育间隔是对二孩生育时间限制规定的废止,不能理解为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二孩生育的条件仍然需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1988年至今,我省一直执行二孩生育女方须年满30周岁的人口计生政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生育间隔成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对生育间隔做出调整十分必要。因此,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这一规定。取消生育间隔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生育关怀,有利于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同时也可以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温守信介绍,取消生育间隔,对2013年当年出生影响不大,2014到2018年二孩出生每年可以平均增加25万人左右。2014、2015年二孩出生增加27.4万人,按照目前7‰的死亡率,未考虑人口机械增长,2015年末山东总人口为9852万人,有望实现《山东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人口目标9880万人。2016、2017、2018年三年年均二孩出生增加24万人左右,按照目前7‰的死亡率,2020年总人口约10136.7万人。
  决定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删去第二款。
  条款中所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均为生育第二孩应该符合的情形。
  修改前后两相对比,修改前生育第二孩应于怀孕前申请,否则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后,生育第二个子女可以在怀孕后再提出申请,补办生育证,减少了群众因“意外”造成违法生育的可能性,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
  需要着重提醒想要生二孩的家庭是,一定要在第二个宝宝生下前补办生育证,否则仍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必须依法申领生育证,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取消生育间隔之前违反间隔生育规定的,已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已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依据修改决定予以撤销,仍然有效;未下达行政处理决定的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决定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004年,当时的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文,要求全国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是年,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出台《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进行转发,我省进行了试点。2006年,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又出台《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后,奖励扶助制度在全省推开实行。2007年,当时的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文,在全国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后,2008年起我省全面实行特别扶助试点。
  据省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纳入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基层对这两项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计生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关注和改善民生。
  决定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修改前,条例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领取单位的限制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这是去年12月,当时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后,基层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中遇到困扰的根本原因。这次条例修改后,夫妇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责任单位的范围扩展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现了与《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衔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比原规定,决定新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从法律层面推进计划生育便民服务。
  决定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相较于原条款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修改为“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将限定词“管理”取消,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理念的转变,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亦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有之义;新增“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进一步明确了流出地工作职责和流出地、流入地之间的工作关系,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流出地、流入地双向考核明确了法律依据。
(王学燕 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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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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