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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陵城报20180510期 >> 第01版:头版
陵城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结合实际,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将依据《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依法进行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方式:
  陵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8221185;
  邮寄地址:陵城区南环路22号陵城分局刑警大队办公室;
  电子邮箱:dzlcshb@163.com。
  电话举报受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其他举报方式无时间限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
  特此通告。
  陵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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