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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关于做好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带头遵守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良好形象;有利于减少公款消费,反对浪费,预防腐败;有利于带动广大群众加快形成保护公共环境和尊重他人健康的社会文明风尚,更好地提升禁烟控烟效果。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认真落实带头禁烟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禁烟公共场所范围
  (一)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各级党政机关公共场所:办公室、传达室、会议室(包括候会室、接待室)、食堂(餐厅)、楼道(包括门厅、电梯间)、洗手间、阅览室等;
  (三)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
  三、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头禁烟的各项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在参加各类会议、接待、会见、庆典等公务活动时不得吸烟、敬烟、劝烟、送烟。要主动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摆放烟灰缸等烟具,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承办会议、接待、会见、庆典等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各级党政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促销,禁止烟草企业赞助公务活动。要积极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单位、无烟工作场所创建活动,制定相应禁烟管理措施,在有关场所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将禁烟控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控烟,帮助和鼓励吸烟干部职工戒烟。对到本单位接洽工作、办理有关事务的外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本单位干部职工要及时劝止。要严格审核有关经费支出,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对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领导,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禁烟。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严肃查处公务活动中吸烟及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公款消费情况的审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无烟机关标准,推动无烟机关创建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举报机制,畅通公众和舆论监督渠道,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曝光。
  五、大力推动全社会禁烟控烟工作
  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禁烟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全社会禁烟控烟工作。要做好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以警示烟草危害、转变吸烟习俗为目标,着力培养不送烟、不敬烟、不吸烟的社会风气。宣传、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控烟政策及措施,做好专题调查和专题报道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强化对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和奖励,保障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持久深入开展。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草流行监测队伍,开展经常性的烟草流行状况调查和烟草控制政策效果评估等工作,及时掌握烟草危害状况,科学开展控烟工作。加快推进我省控烟立法进程,从法规制度层面推动社会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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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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