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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
“黑名单”管理规范餐饮服务业
  □通讯员李海军报道
  本报讯为推进餐饮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近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出台了《陵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
  该《制度》明确规定,全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存在13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规使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的;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按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阻挠执法的;12个月内连续受到2次以上罚款、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企业,惩治期原则为一年。对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该局将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给予降级。同时,将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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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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