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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感情闹离婚残疾赔偿金不能分
作者:一
  □通讯员赵新利报道
  本报讯2011年3月,陵城镇的马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婚后不到半年,妻子马某去了青岛打工,不到两个月,马某便接到了李某要求离婚的电话,双方家庭多次规劝也无济于事。2012年10月,李某被一辆汽车撞伤,后经鉴定为7级伤残,对方赔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6.5万元。同意离婚后,马某和李某对6.5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发生了争执。马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赔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要求平分。李某认为这钱是对自己身体残疾的补偿,应归个人所有。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马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李某由于自身身体遭受损害,致使生活、工作能力部分丧失,当事人会因此生活质量下降、工作会减少收入。这6.5万元是与李某生命健康直接的财产,是李某以后生活的保障,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这6.5万元只能作为夫妻一方(李某)的个人财产,不能平分。最终法院驳回了马某要求分割该残疾补助金、医疗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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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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