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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平分他的收益
作者:司法局:任道莹
  案情回放:薛某承包村里的果园,经过精心栽培经营,收成看好,就在产品大量上市之际,薛某不幸身亡,而其儿子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薛某的同村好友黄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果园收成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果实摘取并上市出卖,获得收益三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一万元,黄某组织人员所花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一千八百元。现黄某要求薛某的继承人支出一千八百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收益款项。那么黄某的两项要求是否合法呢?
  案情分析:黄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在薛某身亡后其果园无人照管的情况下,黄某为了薛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黄某提出支付一千八百元费用的要求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但除此之外,平分所剩余收益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一千八百元费用系黄某组织人摘取果实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要求平分所剩收益款项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司法局:任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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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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