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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 双倍赔偿
作者:司法局:任道莹
  案例:王蒙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盒巧克力,花去120元。回到家后,发现产品已过期,没有食用。次日,王蒙又来到该超市,持所购巧克力的发票向该超市索赔,要求超市按照原来的购物款加倍赔偿。超市承认确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将过期商品及时下架,但不承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只愿意退货,拒绝加倍赔偿。那么王蒙对坚持加倍赔偿的要求是否正确呢?
  相关法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遭遇欺诈时,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本案中,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消费者王蒙购买超过有效期的食品,虽然该食品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并不因此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超市认为自己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但却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局:任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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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政教·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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