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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标准
  □通讯员樊春青崔光亮报道
  本报讯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近日,笔者在县民政局获悉,我县决定对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再次提高。
  本次提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40元提高到260元;全县农村低保标准由1400元/人每年提高到1800元/人每年,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800元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全县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近年来,我县把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作为常抓不懈的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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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政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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