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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问答
作者:供稿:陵县国税局
  一、增值税有哪些免税项目?
  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对于农业产品,增值税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
  答: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1999]198号)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
(供稿:陵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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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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