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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客运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根据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为深化城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强化治理非法营运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提升客运服务质量,更好保障广大群众出行需求,决定实施客运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出租汽车、无道路运输证或网约车运输证(含证件无效)的汽车,在乐陵市辖区从事客运经营及异地经营等违法行为;
  2.出租汽车甩客、拒载、绕道、违规收费,或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或拨打服务热线等方式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客观、准确的举报内容。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等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立案调查。受理的举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办公室立案调查。根据立案调查实际需要,举报人应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影像资料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有效证据。对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已立案但未处理、提供证据系非法获取或有其他不适用有奖举报制度的,不予立案。
  3.落实奖励。对被举报的涉事车辆、人员,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将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奖励。对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奖励。
  三、奖励额度
  1.举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出租汽车、无道路运输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含证件无效)的车辆,在乐陵市辖区从事客运经营及异地经营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2.举报出租汽车甩客、绕道、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及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
  四、奖励原则
  1.对同一违法车辆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不重复奖励。
  2.对同一违法车辆不同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执法监管部门实际依法处罚的项目奖励举报人。
  3.联名举报违法行为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4.举报的客运违法行为已被查处,但涉事车辆、人员再次发生客运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经查实处理后,可再次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五、保密要求
  1.负责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知情范围,知情人均须登记在案。
  2.如有发生泄露举报人信息问题,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要求赔偿的,由单位赔偿后向相应责任人追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534—6800002
  领奖地点:乐陵市客运中心二楼
  乐陵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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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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