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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下发通告,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违规燃放者将被处罚款
作者:胥爱珍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胥爱珍 通讯员 郝坤 陈志博)12月19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要求在乐陵市行政区域内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通告划定了全年禁止燃放的限制区域范围:西二环→阜昌路→碧霞路→旅游路→星光大道→挺进路→西二环区域道路范围内及道路两侧沿街;中央世纪城小区、湖畔花园小区、新红枣市场、枣城北大街挺进路以北至臧家路口路段两侧沿街。
  通告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重要军事设施;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通告明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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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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