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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
审结第一起“一审终审”民事案件
作者:宋涛纪刚
  本报讯 近日,市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为借款纠纷的案件,涉案标的1400元。这是新修改的民诉法出台后,该院审结的第一起 “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
  根据今年元旦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随后,山东省高院结合山东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山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10000元 (含本数)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至此,该案做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这次新民诉法出台,取消了小额诉讼案件二审程序,但个别案件发现新证据后,仍可在六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来救济。将此类案件规定适用一审终审不得上诉,更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以此节约大量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宋 涛 纪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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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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