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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女工产假增加8天
作者:靳希涛金艳丽
  本报讯 近日,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市在德州各县市率先实施新规,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其中,参保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晚育女职工的产假也相应增加,由150天增加到158天。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相应增发,平均提高约509元。
  新规中女职工产假增加8天,是指正常生育基础产假,晚婚、多胞胎生育、难产等特殊情况可再增加产假天数。
  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本规定中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60天。
  市人社局负责人说,以前,我市晚婚晚育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生产的产假为90+60=150(天) ,现在新规正式实施,产假已增加到158天。
(靳希涛 金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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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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