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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抓获一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在逃犯
  本报讯 8月25日,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在逃犯朱某 (男、32岁、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已被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刑事拘留。
  2012年 4月 17日深夜,河北省沧州市人徐某、付某,从济南市章丘一化工厂,用 “东风牌”重型半挂罐车拉污水来到我市,刚刚将污水排入一水沟时,被杨安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调查核实,自2012年3月份以来,朱某指示并雇佣徐某、付某两人驾驶罐车,从章丘市一化工工厂多次拉污水,倾倒于我市及其他县市的水沟内,对我市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同年5月25日,徐某、付某二人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劳动教养壹年,主要犯罪嫌疑人朱某在逃。
  案发后,市委、市府有关领导对此案的侦破和处理高度重视。局领导亲自督办并同民警多次研究分析案情,落实追逃措施。于在8月25日上午,在沧州市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朱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公宣)
  本栏目特约法律顾问提示:
犯罪嫌疑人朱某、徐某、付某之行为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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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法制·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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