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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权责不清引纠纷
  

□本报记者董建新 本报通讯员胡燕燕 宋坤涛
  在家庭与事业交织的“夫妻公司”模式下,一旦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原本潜藏的矛盾便可能浮出水面。
  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李先生与某烘焙公司独资股东王女士曾是夫妻,二人因离婚纠纷闹上法庭,李先生以“挂名经理”身份索要36万元工资,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求。
男子离婚前“挂名经理” 离婚后索要36万元工资
  李先生与王女士2016年登记结婚,某烘焙公司2015年成立,婚后李先生登记为公司经理,二人共同经营这家“夫妻公司”。然而,2021年起,夫妻双方陷入了漫长的离婚诉讼,不仅涉及财产分割,还牵扯到公司股权归属等多个问题。
  2023年12月,二人正式离婚,李先生就劳动报酬问题向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请求。随后,李先生以某烘焙公司为被告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2017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工资36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加盖印章的《劳动合同书》《全勤证明单》等书面材料,但无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印章由何人加盖。且根据公司提交的《公章备案登记表》显示,该公司备案确认的公章与上述证据材料中加盖的印章并不一致。因此,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更关键的是,李先生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的陈述与本案诉求矛盾。他曾表示,自己在公司中的职务只是“挂名头衔”,并未领取工资,也不应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这一陈述直接削弱了他在本案中的主张。
  最终,法院认为,李先生并非以劳动者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收支与公司财务并未严格区分。李先生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自主决定,缺乏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性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企业用工应规范 明确员工职责与薪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李先生在2021年2月以后未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于2023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驳回请求依法依规。法官表示,生活中存在大量“家族式”企业或“夫妻公司”,这些企业在家庭关系和谐时往往运转顺畅。然而,一旦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如因离婚、继承等产生纠纷,原本模糊、不规范的用工管理便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用工关系、经营关系等因素,往往成为裁判实践中的难点。
  法官提醒,家族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应做到“亲兄弟明算账”。挂名职务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员工职责与薪酬待遇,避免因家庭关系变化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类似“夫妻公司”的企业而言,本案也提供了法律启示,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应严格区分,确保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家庭成员在企业中的角色应清晰界定,避免挂名职务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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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4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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