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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

  本报讯(记者杨鸣宇)近日,我市印发《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7月11日,我市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通告》相关情况。
  《通告》共三部分,分别从禁燃区分类、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表述和详细介绍。将德城区和天衢新区范围内滨德高速以南、减河以西、南外环以北、运河大道以东的区域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德城区运河街道辖区内运河大道以西区域,天衢新区北至滨德高速,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马颊河、东风东路,西至减河区域,以及德城区、天衢新区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等)的区域划为II类燃料禁燃区;其他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禁燃区。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引导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治区域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烧,巩固清洁取暖工作成效的有力保障。有利于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减少城区煤炭消耗量;有利于鼓励推动燃煤火电企业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向附近工业园区、重点耗煤企业集中供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有利于实施结构调整、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持续削减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从而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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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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