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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野兔野鸡也犯法?判刑+赔偿!

  近日,由夏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夏津县法院平安湖巡回法庭公开审判,被告人刘某因捕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而触犯法律,受到严惩。
现实案例 男子图刺激多次深夜非法捕猎
  自去年11月以来,刘某为追求刺激多次在深夜以猎犬追击等方式,在夏津县地界捕猎野兔、野鸡。
  在后期办案中,侦查人员在刘某家中查获部分野兔、野鸡。经鉴定,被告人捕获的野兔为蒙古兔,野鸡为环颈雉,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庭审中,公诉人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出庭意见,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善待野生动物。
庭审现场 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并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刘某违反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采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刘某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说法
  检察官介绍,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处于高发多发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了从严惩治、全链条惩治非法狩猎的态度和立场。
  在近期侦办的几起案件中,非法狩猎的对象主要是麻雀、青蛙、蟾蜍、野鸡、野兔等,上述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许多人认为打几只麻雀、抓几只野兔无伤大雅,殊不知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记者董建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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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4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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