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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运用信用机制监管更科学精准
——《德州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解读
  

□本报记者王志冕
  “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即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2月22日,谈及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市司法局局长刘洪贵表示。
  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我市有规可依。“近年来,我市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刘洪贵说,为从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减少对企业的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有必要对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德州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初稿。2023年9月,监管办法正式出台,自当年10月18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1条,系统运用信用机制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可全面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监管办法规定,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须“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中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对此,市司法局副局长路平解释说,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重点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构建分类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同时,各业务领域还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
  “通用型企业的信用风险分四个等级,信用风险低的为A类;信用风险一般的为B类;信用风险较高的为C类;信用风险高的为D类。”路平说,对A类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主要采取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为推动监管办法落实落地,在出台制度措施的基础上,我市还充分运用数字化、智慧化等手段,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涉企执法检查和调研。“通过考察学习,结合德州实际,我们开发建设了‘德企行’执法检查智慧管理平台。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前,需登录该平台,选取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事项,生成‘入企通行码’方可入企检查。”路平说,平台设置有入企申请、亮码入企、企业评价、结果公示、联合检查、分级分类监管、手机定位等功能模块,规范并保障入企行政检查和调研,构建涉企执法监管闭环。该平台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启用,目前平台已汇集全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事项。下一步,市司法局将重点抓好平台应用、督导考核和政策宣传,管好用好“德企行”平台,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科长王华认为,通过科学划分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并根据等级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措施,有利于执法部门精准配置监管资源,让监管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也能有效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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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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