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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法院坚持因案制宜,柔性司法——
纾困助企 悉心调解化纠纷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 通讯员陈爽 马芳)近日,宁津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为企业纾困解难,双方企业负责人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该案中,原告某木业公司曾与被告某管理公司签订家具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制家具。此后,原告履行部分合同供货及安装义务,被告方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其他应付款却迟迟未付,原告诉至宁津县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18万元。然而几天后,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称公司有总价值129万元的货物已经生产完毕,因被告方原因无法继续供货。考虑到被告公司已完成装修,且另行采购了家具并投入使用,继续销售给被告货物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于是提出要求解除双方未供货部分的购销合同关系,由被告按合同金额作为损失进行赔偿。
  收案后,承办法官韩合龙与原、被告多次联系,发现双方对抗情绪十分激烈,被告不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还要求反诉,追究原告延期交货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韩合龙认为,本案虽然案情清楚,但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纠纷,还会造成多方诉累,对双方企业来讲,诉讼费、鉴定费、反诉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明确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后,韩合龙先后4次联系双方代理律师及相关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同意解除未供货部分的合同,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现金,双方不再追究其他责任,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解释,《民法典》第566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涉及两企业间货物清点、评估及双方多项诉讼请求,虽案件事实比较清晰,但双方争议较大,诉讼对抗耗时耗力,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减轻诉累。
  近年来,宁津县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原则,因案制宜,柔性司法,既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双方通过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针对小微企业司法需求,宁津县法院打造涉企案件全链条服务机制,确保涉企案件当日申请、当日立案、当日分流、当日移交。对进入诉讼阶段的涉企案件,由3个民商事速裁团队推行要素式审判,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适用力度,达到“快、简、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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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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