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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信用评价
■分7个等级 ■用于日常监管、联合奖惩等


  本报讯(记者 尹晓燕 通讯员 李洋)8月10日,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印发《德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自8月15日起,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医保信用评价。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管理,从高至低分为A+、A、B、C、C-、D、D-7个信用等级。医保信用评级基本分值为1000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医保信用评级根据赋分标准,采用基准分递增(减)、标杆最优、实际值中优等方法打分。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安排或政策调整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下一评价周期的评价指标予以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等级以自然年度为评定周期,每年的信用评级根据上一年度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当年守信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签署医保定点协议不满一年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参与信用评价。
  医疗保障部门(含经办机构)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日常监管、基金预付、年度考核、联合奖惩等方面。
  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公示,视为自然修复。定点医药机构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视为依申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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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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