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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供热条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供热期延长 10 天

  本报讯(记者曹清)日前,市司法局公布了《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3月10日至1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或者电话提出意见,也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
  意见稿明确,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供热标准为,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若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根据规定,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不具备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此外,供热温度未达标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力合同约定退还部分热费。
  市民可将意见建议发送至dzsfjlfk@dz.shandong.cn,电话:2687409,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566号行政中心D区4楼西德州市司法局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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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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