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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细则
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本报讯(记者王志冕)日前,《德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实施细则的政策创新举措主要有两点:一是“个体参保,社会共济”。在我市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范围内实行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将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逐步减少,直至不再划入医保卡,而是放入共济保障的“大池子”里,由全体参保职工共同使用,更加有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发挥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功能。二是“待遇分级,支持基层”。2023年起,阶梯式设置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同时提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通过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在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促进良好诊疗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根据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由目前的400元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一级医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即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较在职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由1500元提高到3500元。
  该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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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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