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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开征求意见
供热期延长10天 室温不低于18℃

  本报讯(记者石秀秀通讯员翟天利)8月15日,市城管局组织起草《德州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9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
  《条例》内容包括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供热管理、用热管理、服务与投诉、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规定,我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条例》明确,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开始60日前将热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和退还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供热企业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用户。
  提交意见建议的通信地址为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299号德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监督科;电子邮箱为dzgrlf@163.com;联系电话为0534-218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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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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