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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为贯彻省政府令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德城区、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禹城市、乐陵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齐河县、宁津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夏津县、庆云县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同级具有人防行政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具有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权限的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低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六)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防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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