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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住房公积金新政
创新自愿缴存模式 保障新市民权益


  本报讯(记者杨鸣宇)6月22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读《德州市新市民群体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条件。新市民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可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新市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
  第二章《账户设立》主要包括新市民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流程和设立原则。新市民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本人身份证(电子身份信息)和受委托银行(中行、农行、德州银行其一即可)的有效银行借记卡前往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办理,签订缴存协议书,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一户”原则。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本办法并自愿缴存的,或新市民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
  续,不再另设账户。
  第三章《缴存管理》主要包括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标准、缴费频次和方式以及贷后停缴的处理措施。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年度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当年度月最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新市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封存满6个月可办理销户手续。
  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市民,在贷款期间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上浮贷款利率、强制冲抵或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使用管理》主要是对新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规定。新市民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权利,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自6月10日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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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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