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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法院调解员巧用《家庭教育促进法》
悉心调解再续母女情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刘立民)近日,庆云县法院严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该案中,周某与王某均是再婚,二人婚后生育了女儿小王。起初,一家人生活和美,但日渐增加的生活压力让夫妻感情逐渐出现危机,由最初的争吵最终走向离婚。之后,小王随父亲去了千里之外的黑龙江生活。
  今年1月,王某突发疾病离世,丢下不满十周岁的小王和八旬的奶奶相依为命。然而,年迈的奶奶自理尚有不足,哪有精力再抚养一个孩子。为了让孩子获得生活保障以及足够的教育教导,小王的奶奶随即与周某取得联系,希望她能够抚养孩子,但周某表示,自离婚后她一直抚养着与第一任丈夫生育的女儿,也没有能力再抚养一个孩子。
  无奈之下,小王的奶奶只得寻求法律帮助,以临时监护人身份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周某直接抚养。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此案系家事纠纷,不适合用法律强制力去实现,于是安排擅长调解家事纠纷的严务法庭调解员张景良介入。
  张景良认真分析双方家庭的抚养基础,最终认为由周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了促成调解,张景良多次上门,耐心细致给周某做思想工作。张景良表示,小王的奶奶已年过八旬,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都不足以抚养孩子。周某虽然现在经济生活有一定压力,但母女亲情是不会因任何困难割舍的,并且根据1月1日生效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根据情况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见周某态度有所松动,张景良趁热打铁,表示王某去世后,小王一直没能上学,当务之急是解决孩子的受教育问题,不能以任何理由耽误孩子教育,否则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小王的伯父也自愿分期给付孩子一定的经济帮助。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周某同意抚养小王。
  鉴于疫情原因,该案大量调解工作均通过网络进行,最终在确保核酸检测安全的情况下,小王由伯父带领来到庆云。母女见面相拥而泣,久久不肯松开,在场工作人员也都湿了眼眶。
  事后,张景良表示,《家庭教育促进法》填补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法律空白,给司法调解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后方支援。庆云县法院成功运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调解本案成功,为今后调解和审理涉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纠纷提供了较好的遵循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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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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