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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工伤预防的权利义务(二)
  

一、职工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相应的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职工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如下:
  (1)职工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和被临时指定的工作,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
  (3)职工或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及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给予配合。
  (4)除紧急情况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给予配合。
二、生产作业中,职工为何必须遵章守制与服从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工必须严格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职工遵章守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什么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应履行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中的人身伤害。但在实践中,一些职工缺乏安全知识,心存侥幸或嫌麻烦,往往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另外,有的职工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同样也难以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为什么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不同企业、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随着高新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企业对职工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性。职工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要适应企业生产活动的需要,职工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
五、发现事故隐患应该怎么办?
  职工往往属于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正是由于职工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致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最终酿成惨剧。相反,如果职工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所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
六、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三级安全教育是企业的基本安全教育制度,是指对新入厂职工开展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入厂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工在被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必须进行的初步的安全教育,主要是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概况和企业内的特殊危险源,以及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2)车间教育是指车间对新入厂职工进行的车间安全教育,主要是了解车间的规章制度及车间内的危险区、典型案例等。
  (3)班组教育是指班组长对新入厂职工在上岗前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是了解本工段或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等。
七、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八、什么是“三不伤害”“三违”和“四不放过”?
  “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开展“三不伤害”活动的核心和目的就是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据统计,7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违”造成的。所以,必须杜绝“三违”,以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企业和职工应认真分析原因,组织检查,及时整改,排除隐患,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他职工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意识,切忌抱着事故发生在别人身上、与己无关的冷漠态度。
九、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该条所规定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十、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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