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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改善人居环境 共建生态文明

  本报讯(记者杨鸣宇通讯员王新卓)1月19日,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据悉,《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28条,内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等内容。
  《条例》规定,我市采取“四分法”,把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经营者。《条例》还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执行时间要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推进。
  为保证生活垃圾能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条例》设计了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一系列条款。分区域明确不同类型场所的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要履行引导、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还要对不按照标准投放的进行劝告、制止,对拒不改正的要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条例》对垃圾分类不到位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严格规范收运行为,按照规定接受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落实环保要求,密闭运输,建立工作台账,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对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
  为做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要按照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不同种类生活垃圾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建立台账定期报送,安装环境监测设备,实时公开排污数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专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切断地沟油违法链条。
  《条例》还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从宽执行分类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可以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确定分类标准,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条例》从明晰职责、齐抓共管、宣传引导、硬件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有效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应将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基层工作推进机制,鼓励群众团体、社会公益组织等参与其中。
  《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的宣传责任,通过全方位、常态化的教育、引导,增强全体市民的分类意识。要求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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