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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意见
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本报讯(记者杨德林通讯员吴冬梅刘鹏飞)日前,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州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德州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德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
  《意见》所称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供冷供热工程、外墙和防水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四大类;承保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外墙和防水保温工程为5年,供冷供热工程不少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不低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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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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