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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有权对人脸识别说“不”

  人脸识别作为新兴的身份认证手段,得到不少小区、商家组织的应用推广。一方面,人们的确享受了技术带来的便捷高效,但另一方面,人脸识别的泛滥也为用户面部信息泄漏留下了安全隐患。
小区强制启用人脸识别,业主联名抗议
现实案例
  近日,家住济南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回家后,发现自己打不开单元门。经询问,王某得知,小区前几天开始启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业主必须采集人脸照片,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这成为了进入该小区的唯一方式。
  王某对此表示不解,他认为,人脸信息与身份证、住址相关联,一旦出现泄露,或者被人倒卖,后果很严重。
  最终,多名业主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调解,最终业主胜诉,该小区增添了门禁卡出入的方式。
人脸信息属“生物识别信息”,受法律保护
  解读
  法官解释,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的案件也多有发生。
  “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这意味着,人脸信息处理环节中因侵权、违约产生的民事案件都将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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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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