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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轻松赚钱?男子贪图小利获刑9个月
德城法院审理“帮信”犯罪案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李昊)近日,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今年4月,德城区马某在网吧玩某网络游戏时,客服表示想利用其银行卡“走账”,并询问其有没有多余银行卡,提出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收购。经过讨价还价,马某最终以每张银行卡500元的价格与客服达成交易,并将卡号、密码和验证码提供给对方。随后,马某陆续前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再次出售给了客服,对方将4000元充值进马某的游戏账户。通过马某的银行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了大量资金,马某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帮凶”。
  远在千里之外,一起电信诈骗受害人崔某慧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今年4月的一天,一名男子通过微信添加了她,并将其拉进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人发送了一款名为“视搜”的APP软件链接,以“提现、充值”为噱头骗取崔某慧共计2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充值转账的银行卡账户名正是马某。
  该案经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以来,马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并协助对方进行非法转账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经查实,其中5张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总流水共计32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并没收其持有的9张银行卡。
  法官提醒,买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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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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