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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严禁借观光车名义生产违规三轮四轮车
拒不整改将被吊销资质

  本报讯(记者石秀秀通讯员王辉)10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严禁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生产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通告》,加强我市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属于特种设备,需办理特种制造许可证,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不得上路行驶。其中,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除外。
  根据有关规定,对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生产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注销、吊销观光车生产资质。市民如发现我市观光车生产企业有违规生产行为的,可在工作时间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电话:268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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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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