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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装摄像头,也会侵犯他人隐私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门口和房屋周围安装摄像头来提升安全感。然而,他人的“隐私权”也更易在不经意间被侵犯。《民法典》对拍摄他人私密活动等进行明确规定,限制此类行为。
现实案例 私自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法院判决依法拆除
  李某与张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间隔一条4米宽的过道。前不久,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两处后窗安装了4个摄像头,这引起张某不满。
  张某认为,李某私自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了自己家的院子及楼房居室,李某存在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侵犯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庭审中,两人分别向法庭提交现场照片。经认定,李某安装的4个摄像头中,有3个可以拍摄到张某院落,侵犯了张某隐私权,应当立即拆除。对李某辩称的“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法官认为,所有权利应在合理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解读 《民法典》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隐私
  法官表示,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条款,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清晰具体。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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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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