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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本报讯(记者唐晓颖邓静通讯员尚彩云)近日,市自然资源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签订了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合同,标志着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在市本级建立。
  “不动产登记涉及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工作中各种复杂情况层出不穷。为提升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我们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建立赔偿制度,在确保保险责任覆盖不动产登记工作全流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险方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刘洪义介绍。
  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承办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由于登记错误、依法谨慎审核,仍未能辨清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以及因工作人员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的疏忽、过失行为而发生的一切保险事故进行赔偿。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该中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为登记财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以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群众办事便利度,升级了“一证一码”服务,可以清晰地显示产权、抵押和查封等信息;推出“可办证小区查询”功能;实行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加盖电子印章,实现电脑端服务平台和手机端“爱山东”APP、微信公众号查询结果自动加盖电子印章;逐步实现“跨省通办”“全省通办”,设置“异地代收服务专窗”;扩展不动产登记网上业务类型,新增新建商品房转移及预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等5类上线业务类型;扩大“交房(地)即办证”覆盖面,提高“交房(地)即办证”比例,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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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经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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