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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管理办法
调整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本报讯(记者邓静通讯员马世利)7月20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德州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等作出调整规范。规定以非诉讼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与诉讼案件一样。
  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或其所属单位的费用。根据不同法律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及其他服务形式的补贴等。
  《办法》对各种类型案件的补贴分阶段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类补贴的构成及标准、幅度、要求。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办案阶段,给予800元至3600元的不等补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800元至3200元的不等补贴。
  《办法》对一案多人或一人多案的案件提出要求,每增加一人或一案,补贴增加100元至300元,1.5万元封顶;案件终止的,根据立案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分别发放标准的20%、50%、80%不等;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最高可按标准的2倍发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一般服务事项不得领取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
  同时,《办法》还对不予发放情形进行了规定,并推行差别化发放办案补贴,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时组织案件质量评估,实行案件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对合格以上的案件和其他已办结的法律援助事项,应按月或季度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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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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