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遵守文明公德 依法文明养犬
作者: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本报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制作推出公益广告,以期引导广大读者自觉遵守条例、共同建设和谐美丽家园。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摘要
●饲养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未免疫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单位饲养犬只的,犬只数量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三)具有固定独户居所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二)不得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为犬只束犬绳(链), (链)长度不超过犬绳一点五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犬只伤人;(五)即时清除犬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四)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五)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六)候车室和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七)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前款规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明显标志。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限制。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二)在重点管理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签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四)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三)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四)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遵守文明公德 依法文明养犬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4 版:公益广告】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