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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退役军人保障法》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抚恤优待与褒扬激励知识问答




  

1. 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享受抚恤优待实行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退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受国家向人民群众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退役军人因其退役身份,在依法享受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提供的普惠性优待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条还规定对参战退役军人提高优待标准。
  2.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哪些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要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均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没有必然关系,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涉及相关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问题。
  3.退役军人是否只有凭优待证才能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优待?
  答:不是。优待证是持有人享受各项退役军人优待的证明。但是,除优待证外,退役军人也可通过出示退伍证、转业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等能够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残疾退役军人还可出示残疾军人证,作为享受各项优待的证明。
  4.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立功受奖是军人荣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五种类型,并对平时和战时予以区分。保障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军人在退役后享受相应待遇是优待抚恤和褒扬激励工作重要内容之一,这对于有效提升军人军属的荣誉感,激发广大军人创优争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待遇主要包括退役安置、增发退役金、载入地方志等。
5.哪些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可以编辑录入地方志?
  答:《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退役军人保障法》第63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列入地方志载入范围。同时,考虑到实践发展的需要,赋予地方一定的主动权,增加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这一兜底条款,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标准和范围,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记者黄晓龙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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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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