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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策宣传 加强基金监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今年1月15日,李克强总理正式签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保基金使用有“红线”,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此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二、个人医疗保障凭证可以借给他人就诊使用吗?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有药贩子找周女士商量,让她假装看病多开一些药,刷医保卡报销后把药倒卖给自己,“反正卡里的钱用不完又拿不出来”,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若经查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作为参保人,应该自觉维护基金安全,拒绝不法药贩的违法要求,违法倒卖药品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老孙去报销时,突然觉得可以将1万多元的单据“添一笔”,偷偷改成7万多元,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后果?
  答:这样做是违法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旦骗保被查处,不但要退回违法收入,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由医保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会有哪些相对应处罚?
  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此外,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以上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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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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