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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
◆分步骤分区域实施限行 ◆依法严惩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作者:马乐
  本报讯(记者马乐通讯员杨红省)4月2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公告,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严惩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低速电动车,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公告中明确,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自7月1日起,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鉴定,经鉴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告指出,自9月1日起,对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存在逆向行驶、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扣押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罚。
  同时,市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先中心城区后县级城区、先中心后外围的原则,分步骤、分区域对市级城区低速电动车实施限行管理。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拼改装低速电动车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交警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超标低速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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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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