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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社会公德 依法文明养犬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本报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今日推出公益广告专版,以期广大读者自觉遵守条例、共同建设和谐美丽家园。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摘要
●饲养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未免疫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单位饲养犬只的,犬只数量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三)具有固定独户居所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不得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七)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绳(链),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犬只伤人;
  (五)即时清除犬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四)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六)候车室和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前款规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明显标志。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限制。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签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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