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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面对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有物业公司采取极端方式,这合法吗?
现实案例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造成损失
  近日,某培训学校与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但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交物业费的日期和交费方式。
  此后,双方因物业费的交费日期发生矛盾,物业公司对培训学校进行断水断电。培训学校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催收物业费采取了断水断电的行为,造成了培训学校的损失,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万元。
解读 《民法典》为物业费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此,生活中有部分物业公司会采取上述方式,更有甚者,直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有权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无疑侵犯了业主正常生产生活权益。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按时支付物业费是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合理催交物业费,即“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应该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另外,要积极收集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 条
  《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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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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