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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擅自倾倒焚烧生活垃圾将处罚


  本报讯(记者石秀秀)为加快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3月24日,德州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德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擅自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个人,最高拟罚款二百元。
  据介绍,《德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九章、六十六条。《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投放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视违法情节,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可向德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监督科、市容管理科反馈。联系电话:2186987、2186982;电子邮箱:zfjd1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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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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