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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砍单”消费者可维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网购”逐渐成为重要的购物方式,涉及“网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关于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规则,为解决“网购”纠纷提供依据。
现实案例 卖家单方取消订单,侵犯消费者权益
  某电商促销期间,王女士在该电商网站上购买了一批高尔夫球杆,并支付货款1000元。但在当日下午,在事先未协商的情况下,该网站取消王女士的全部订单,退回所付货款,向王女士的账户打入1000元可提现电子货币。王女士一气之下,将该电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商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电商依法提供相应商品,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
  网购时,消费者选好款式、数量并下单,即可视为合同已经订立,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商家不能随意反悔,任意“砍单”。
解读
下单成功即合同生效,卖方“砍单”属于违约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没有法律对网络购物中的“砍单”行为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王女士在提交订单成功后,她与卖家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这个买卖合同里,王女士最主要的义务是付款,卖家最主要的义务是按时发货。卖家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王女士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 条
  《民法典》第491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92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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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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