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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追回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未成年人斥巨资“打赏”事件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可以找到答案。
现实案例现实案例 10岁少年“打赏”主播万元,家人要求返还
  小吴今年10岁,其母亲王女士每天下班后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他用于学习。一天,王女士发现自己银行卡莫名消费1万元。经查,是小吴注册了某平台账号,通过王女士手机绑定的银行卡购买虚拟货币,用于“打赏”网络主播。
  在报警要求返还遭拒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法庭认为,王女士提交的家庭监控录像及报警记录,可以确定虚拟货币确为小吴充值购买。小吴在刚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虚拟货币,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并非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无效。
解读解读 民事行为能力是确定“打赏”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
  在庭审中,法官强调,《民法典》总则第2章第1节的内容,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区分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充值行为是否有效前,需要先界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再确定其是否能够独立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案中,小吴属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王女士主张的,小吴并不知晓自己的充值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且非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小吴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小吴的监护人应当对小吴购买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平台返还6000元。
  (记者董建新整理)法法条条
  《民法典》第17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9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0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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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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